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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外商投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外商投资者而言,外商投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这一块是非常看重的,这送到到外资企业更好的发展和有更大的生存空间。外商投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行业、类型的外资企业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不一样的,现在我们就来简析外商投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首先,外商投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享有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二、其次,外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得利年度起,施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税收政策。在部分省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另外对特定行为也有相对优惠,如:1、再投资退税。2、亏损弥补。3、财产所得税税前扣除。4、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5、技术开发费加倍抵扣。6、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年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等。
三、再次,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定享受定期减免优惠、地区税率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追加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方面,还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定期减免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外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在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49号文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追加投资优惠,财税[2002]56号文规定:“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 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五)、外商投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六)、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国税发[1999]173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各地方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所以外商投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在每个省份也许有少少的差距,所以最终要视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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