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设计师
作者:李亚 律师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和个人在承租商品房后往往会进行相应的装修装饰,使房屋外观设计更符合己方对外经营使用的目的。但是实务中因装修争议产生相关损失的并不少见,例如已成为附着物的装修材料如何主张损失?装修折旧损失怎样计算?下面本文通过分析最高院的相关案例对上述问题予以探讨。
【案例一】(2017)最高法民再227号
因装修无法返还实物,故A公司应以折价现金的方式返还B公司折旧后的装修价值……依据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对合同约定的租赁区域范围内的酒店客房、大堂等进行装修的重置价为7592843元……按平均8年折旧年期,年折旧费率为12.5%,平均每日折旧2600.29元[7592843(元)÷8(年)÷365(日)]。A公司应以折价现金的方式,将酒店交还当日酒店装修价值返还B公司,即以7592843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1日起,按每日折旧减少2600.29元,计算至酒店返还A公司之日。
【案例二】(2016)最高法民申3663号
一审期间,一审法院根据C公司的申请委托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案涉商铺的装修及装饰折旧损失(自2010年10月1日至实际评估日)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5月19日,案涉商铺的装饰费用在评估基准日全新状态下的重置价值为12928800元,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5月19日的折旧损失为8484300元……因D公司涉及其他债务纠纷而被法院查封,导致C公司开设的商场无法正常经营、出租的商铺无法正常使用。上述违约行为使C公司通过开设商场、出租商铺以获得经营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C公司已经支付的托管收益损失29864831元及装修折旧损失8484300元,对此,D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原审法院判决D公司赔偿C公司托管收益损失及装修折旧损失并无不当。
一、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承租方装修后无法投入经营使用的,系出租房根本违约,承租方的装修投入应认定为损失。此种情况下,该租赁房屋已经不能正常、全面发挥其使用功能,遂对因装修而产生的正常折旧和加速折旧的财产价值应认定为损失。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和损失程度,要求违约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一般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否则出租人应补偿给承租方因装修添附而增值的部分。实务中,一般通过申请评估鉴定机构对该装修部分的重置价值进行鉴定,然后通过加入租赁年限进行折旧计算;或者直接申请对装修残值进行鉴定,亦可确定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
三、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日折旧率=月折旧率÷30。
四、履约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对该装修款进行赔付。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若出租人对合同解除负有主要责任的,则赔付装修费用比例高,反之赔付比例低或者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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